齐齐哈尔市调解协会
Qiqihar Regulatory Association
涉诉讼纠纷受理范围:齐齐哈尔市惹您调解中心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包括以下类型;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
相邻关系、民间借贷、租赁纠纷、损害赔偿等纠纷;
其他可以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确认身份关系的;
确认收养关系的;
确认婚姻关系的。
调解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经司法确认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自行进行调解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进行和解;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遵守调解工作秩序;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不侵犯人民调解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