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调解协会

Qiqihar Regulatory Association

医疗纠纷业务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13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效力

医疗纠纷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工作范围

市医调中心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本市安吉医疗机构和北三区二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因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调解原则

调解工作中,坚持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恪守人民调解第三方地位。医调中心调解医疗纠纷不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