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职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配合退役军人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解决在退役军人安置、优抚、就业、社保接续等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主动帮助退役军人化解其他矛盾纠纷;加强法治宣传,做好法律咨询,解读好相关政策规定,引导退役军人正确理解政策、理性看待政策,将涉及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做好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将矛盾吸附在基层,稳控在当地。
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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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微及一般性退役军人事务矛盾纠纷,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主管部门或调委会先行调解处理,如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引导当事人前往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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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难、复杂退役军人事务矛盾纠纷,市退役军人事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参与调解,市退役军人事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矛盾纠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调专家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对经反复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疑难案件,调解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