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调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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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访调委三小时成功调解一起涉亡侵权纠纷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3-02 | 100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信访接待大厅突然一起来了八、九名上访群众,情绪冲动,语言过激,口口声称如果政府不给做主


20207301620分,市信访接待大厅突然一起来了八、九名上访群众,情绪冲动,语言过激,口口声称如果政府不给做主,就把死者的尸体运到政府来。

原来信访人王某某的丈夫于某某(62岁,退休职工),20182月受聘到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夜间打更和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工作。20207224时许,于某某在值班室内死亡,经公安部门技术鉴定死因为突发疾病。信访人王某某认为,于某某在该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全年无节假休息日,是因劳累过度而导致死亡,物业公司对于某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按工伤死亡标准赔偿人民币14万元。物业公司则辩称,于某某只负责公司夜间打更和安全工作,属非体力劳动,工作根本不累,况且每月有两天休息日,信访人陈述的不是事实,其死亡原因是突发疾病所致,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因双方僵持不下,于某某遂带领亲属到市信访局上访。

信访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启动了访调案件导入工作机制,将纠纷案件导入市人民调解中心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访调工作室。即将下班的调解员吕桂杰、助理安迪,当即接待了上访人员代表。二人一边安慰来访人员一边了解情况,并与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联系沟通,对方表示愿意调解。初步了解情况后,约定双方明天同时到访调委进行调解。

根据掌握的情况,调解员吕桂杰连夜查找了《劳动法》和《侵权损害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资料,并结合自己多年的检察工作经验,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

第二天一上班,双方当事人先后来到访调委,为了避免双方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矛盾纠纷激化,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分别调解。

调解刚开始,物业公司经理和律师认为,此事不属于工伤范畴,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调解员吕桂杰耐心向其解释道:于某某虽然是退休人员,但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属劳务雇佣关系。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疾病死在了工作岗位上,即使不属于工伤,公司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法”应给予相应补偿。经过调解员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讲解和劝导,物业公司经理表示愿意调解,并给予死者家属4万元经济赔偿。

调解员将物业公司的意见转达给信访人王某某后,王某某认为4万元太少了,仍坚持按照工伤或者比照工伤标准给予赔偿。

调解员又耐心的对信访人王某某劝解道:于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领取养老金。按照《劳动法》规定,不属工伤赔偿范围。于某某与物业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只能按照《侵权损害赔偿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由于是因突发疾病死亡,因此赔偿额度也不会太高,希望你们与家里人好好商量商量。经过一番劝导,王某某说:补偿金额可以商量,看看能不能再适当增加一些。

调解员将王某某的想法告知物业公司律师后,物业公司表示不同意,调解员又劝慰道:于某某家住农村,没有固定收入,老伴这一走对她打击很大,出于人文关怀,咱们物业公司也应该多给一点帮助,这也是对死者家属的安慰,于情于理都应该这样做。走心的话语,终于感染了物业公司代表,答应补偿再增加一些。

当调解员再一次与王某某沟通时,王某某又提出了解决丧葬费的要求。调解员只好再一次与物业公司经理协商。“此事影响较大,如不尽快解决,双方矛盾就有可能激化和升级,会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希望咱们物业公司出于关爱和同情多担待一些”。

经过反复沟通劝导,使双方意见趋于一致,最终达成了共识,所确定的补偿额度双方都十分满意,并当即签订了《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息诉罢访承诺书》,此时已是中午12时,调解员仅用了三小时成功调解一起涉亡侵权纠纷。